問答題國貿公司與玻璃制品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簽訂了一份機械設備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國貿公司向玻璃制品公司提供3臺玻璃制品加工機械設備,總價款690萬元。任何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標的總額2%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國貿公司為履行合同,又與運輸公司簽訂了設備運輸合同,由運輸公司負責將機械設備運到玻璃制品公司所在地。設備運到并投入使用后半年內,生產出來的瑕疵玻璃制品的比例居高不下,致使玻璃制品公司遭受約86萬元原材料損失。玻璃制品公司委托有關專業(yè)機構對設備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認為該3臺設備均存在程度不同的質量問題。就玻璃制品公司遭受的原材料損失賠償問題,玻璃制品公司與國貿公司多次協(xié)商未果,決定向法院起訴。如果在本案訴訟中,國貿公司提出,其供應給玻璃制品公司的機械設備是太合公司賣給自己的,太合公司能否作為本案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2.多項選擇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必要共同訴訟人的區(qū)別主要體現在()。

A.訴的合并種類不同
B.訴訟標的不同
C.訴訟地位不同
D.參加訴訟的時間不同

4.多項選擇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所作出的裁判,其效力()。

A.可以及于親自參加訴訟的訴訟代表人
B.只能及于親自參加訴訟的訴訟代表人
C.可以及于參加登記權利的人
D.可以及于雖然未登記權利,但在訴訟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

5.多項選擇題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主要特點表現為()。

A.共同訴訟人行為的相關聯性
B.訴訟中止的共同性
C.具有共同的訴訟標的
D.共同訴訟人應當共同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