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夏某與岳某于1993年經人介紹相識,1994年3月登記結婚。岳某18歲入伍。結婚 時,岳某在外省某部隊機關工作?;楹?,夏某的父母贈給兩人名人字畫6幅,純金項鏈1 條,金戒指1枚,共價值7.2萬元。婚后不久,岳某復員回家,帶回醫(yī)療費5000元, 高原補助費4000元和一次性自主擇業(yè)費52000元。兩人居住的房屋是夏某婚前從單位 承租的,婚后兩人共同出資購買,但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夏某名下。2004年5月,岳某與 一女同事出差時在旅店同居被公安部門查獲,后夫妻感情破裂。兩個月后,夏某起訴到法 院要求離婚,要求房屋及結婚時父母所贈財產全部歸其所有,并平均分配岳某從部隊帶回 的醫(yī)療費、高原補助費及一次性自主擇業(yè)費。夏某父母贈與的財產可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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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問答題1988年,王某經人介紹與張某結婚,但婚后一直.沒有子女,經查系張某患有不育 癥,眼看著別人的子女都已長大成人,而自己無子女繞膝之福,心中非常著急。后經人 介紹認識了趙某,王某直截了當地說明了自己的想法,并表示,如果能為其生育一子,并 迅速離婚,則離婚后將補償趙某8萬元,如果是女孩,則補償5萬元,但要求離婚后趙某 不得再看望所生子女,該子女由王某和張某撫養(yǎng),趙某放棄監(jiān)護權,且必須保守孩子的身 世秘密。趙某經過仔細考慮,答應了王某的條件,王某、張某和趙某三人共同起草了一份 協(xié)議,并由三人簽字認可。不久,王某與張某協(xié)議離婚,又閃電般地與趙某結婚。一年 后,趙某為王某生了一個兒子,并與王某辦理了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得到了8萬元錢。不久, 王某和張某又重新登記結婚。由于張某沒有照管孩子的經驗,孩子經常生病,趙某聽說后 心理非常難過。一次偶然的機會趙某看到了兒子,兒子的哭聲使趙某的心都要碎了。遂產 生了撫養(yǎng)兒子的強烈愿望。于是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確認協(xié)議無效,取得對兒子的撫養(yǎng) 權。我國法律是否允許訂立婚前協(xié)議?,法院應如何處理?本案中所涉及的協(xié)議的效力
10.問答題劉某是個青年工人,因沒有住房,一直未能找到對象。1998年8月,劉某得知本廠 廠將建一棟樓房,解決已婚職工的住房緊張問題。劉某又從其他渠道打聽到由于國家住房 分配制度的改變,此次分房極有可能是最后一次福利分房,但由于自己未婚將無權分房, 劉某對此非常著急。一次與朋友談及此事,朋友勸他先找一個以便搭上分房末班車,如能 長久一舉兩得,如果離婚還賺一套房子。經人介紹,劉某打到了未婚姑娘王某,并如實告 知了自己的想法,其實王某也有了自己的意中人李某,只是雙方財力有限,一直未能談婚 論嫁。劉某得知這個情況后,對王某和李某說:“其實與我結婚只是一個形式,我只是想 得到一套房子,等房子一到手我就會與你離婚,在此期間我不會干涉你的正常生活,當然 離婚對你不公平,為了報答你,我答應房子一下來,我就送你5萬元,你們結婚也需要錢 嘛?!蓖跄撑c李某商量之后表示同意,劉某還向李某出具了一張兩萬元的欠條。1999年8 月,劉某和王某登記結婚。9月,單位新房落成,劉某如愿以償分到一套住房。由于劉某 一時手頭較緊,于是答應王某年底一次還清,并將這筆錢作為協(xié)議離婚時對王某的補償。 由于雙方并未共同生活,王某并未急著與劉某離婚,到了年底,劉某收回了他人拖欠的款 項,便與王某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約定“由劉某給付王某人民幣2萬元,作為對王某的精神 補償”。1999年12月20日,雙方共同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李某也一同前往, 但到了婚姻登記處門口,王某突然改變了主意,認為劉某未按口頭約定在盡短時間內與自 己離婚,應當按每月2000元另行支付補償費6000元,劉某不干,雙方在婚姻登記處發(fā) 生了激烈的爭吵?;橐龅怯浱幑ぷ魅藛T在了解原委時,王某情急之下將事情真相予以公 開,并要求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主持“公道”?;橐龅怯浱帉Υ耸逻M行核實后,對三人 進行了批評教育,隨即撤銷了二人的婚姻登記,收回了結婚證,并將此情況通知了雙方的 單位,要求單位做出相應的處理。當事人可否為特定目的結婚?可否在結婚時對離婚補償做出約定?本案中劉某和王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