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趙文、趙武、趙軍系親兄弟,其父趙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個元代青花瓷盤外,沒有其他遺產。該青花瓷盤在趙軍手中,趙文、趙武要求將該瓷盤變賣,變賣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趙軍不同意。2013年3月,趙文、趙武到某省甲縣法院(趙軍居住地和該瓷盤所在地)起訴趙軍,要求分割父親趙祖斌的遺產。經甲縣法院調解,趙文、趙武與趙軍達成調解協(xié)議:趙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盤歸趙軍所有,趙軍分別向趙文、趙武支付人民幣20萬元。該款項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萬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萬元。
但至2013年10月,趙軍未向趙文、趙武支付上述款項。趙文、趙武于2013年10月向甲縣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經法院調查,趙軍可供執(zhí)行的款項有其在銀行的存款10萬元,可供執(zhí)行的其他財產折價為8萬元,另外趙軍手中還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壺,市場價值大約5萬元。趙軍聲稱其父親留下的那個元代青花瓷盤被賣了,所得款項50萬元做生意虧掉了。法院全力調查也未發(fā)現趙軍還有其他的款項和財產。法院將趙軍的上述款項凍結,扣押了趙軍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和趙軍手中的那把紫砂壺。
2013年11月,趙文、趙武與趙軍擬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2013年12月30日之前,趙軍將其在銀行的存款10萬元支付給趙文,將可供執(zhí)行財產折價8萬元與價值5萬元的紫砂壺交付給趙武。趙軍欠趙文、趙武的剩余債務予以免除。
此時,出現了以下情況:①趙軍的朋友李有福向甲縣法院報告,聲稱趙軍手中的那把紫砂壺是自己借給趙軍的,紫砂壺的所有權是自己的。②趙祖斌的朋友張益友向甲縣法院聲稱,趙祖斌留下的那個元代青花瓷盤是他讓趙祖斌保存的,所有權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趙祖斌已經去世以及趙文、趙武與趙軍進行訴訟的事。③趙軍的同事錢進軍向甲縣法院聲稱,趙軍欠其5萬元。同時,錢進軍還向法院出示了公證機構制作的債權文書執(zhí)行證書,該債權文書所記載的錢進軍對趙軍享有的債權是5萬元,債權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問題:
1.在不考慮李有福、張益友、錢進軍提出的問題的情況下,如果趙文、趙武與趙軍達成了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將產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協(xié)議履行的情況作出假設)
2.根據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對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壺主張權利,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關方式時,應當符合什么條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現的后果作出假設)
3.根據案情,張益友如果要對那個元代青花瓷盤所涉及的權益主張權利,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該方式時,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4.根據案情,錢進軍如果要對趙軍主張5萬元債權,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