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事實為依據(jù)、以證據(jù)為準繩。 (2)在政紀面前人人平等。 (3)懲戒與獎勵相結合。 (4)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各級聯(lián)社(辦事處)和信用社的領導班子成員,各單位從事財會、信貸、儲蓄、風險、計算機管理等業(yè)務工作的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1)按勞分配原則。(2)平衡比較原則。(3)定期增資條件。(4)物價補償原則。(5)法律保障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