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國外出版了俄文版紀實文學作品《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我國甲出版社經(jīng)與有關著作權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該書的中文翻譯權和簡化字版出版權,在當?shù)匕鏅嗑洲k理了版權貿易合同登記手續(xù)后,將該選題列入2006年度選題計劃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與中國公民楊民簽訂了作品委托翻譯合同。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委托楊民聯(lián)系譯者將俄文版《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譯成中文,以保證2006年年底之前能夠出書;翻譯費的標準為45元/千字,出書后兩個月內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譯作品的著作權,譯者對翻譯作品享有署名權,譯者名單由楊民提供;楊民確保不侵犯他人權利。
2006年2月,楊民與中國公民王建簽訂翻譯協(xié)議書約定:楊民委托王建將俄文版圖書《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譯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譯者姓名為王建;翻譯費在交稿時一次付清,標準為35元/千字;若譯稿存在質量問題,王建應積極配合出版社進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將全部譯稿交給楊民,楊民按翻譯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譯費。
甲出版社收到楊民交來的譯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編輯葛軍擔任責任編輯。葛軍抓緊時間進行編輯加工整理,并針對稿件中存在的問題以甲出版社名義撰寫了退修意見,與譯稿一起通過楊民交王建處理。王建對譯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給楊民。在將修改稿交給葛軍時,楊民同時提交了譯者名單和授權書各一份。名單中所列的譯者為“楊民”,授權書的內容是“《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一書的全體譯者授權楊民全權代理全體著作權人跟甲出版社協(xié)商議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關事宜”,落款為“楊民、王建”。葛軍當場全部簽收。
葛軍逐一復核了王建的修改,覺得原來提出的問題都已經(jīng)解決,便決定發(fā)稿。擔任復審的編輯室主任翻閱譯稿后,未見葛軍提請復審解決的問題,便簽字同意發(fā)稿。終審者重點抽查部分譯稿后,未發(fā)現(xiàn)政治性、思想性問題,就同意復審的意見,準予發(fā)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頁和版權頁上都標有“楊民譯”的《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該社總發(fā)行。甲出版社也于當月向楊民支付了該書的翻譯費。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王建認為:甲出版社與楊民未經(jīng)王建同意,也未簽訂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譯作品,并且書上的譯者署名是“楊民”而不是“王建”,這侵犯了王建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及署名權。法院審核王建提交的翻譯協(xié)議書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認定王建享有該翻譯作品的著作權,但對王建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全部支持。
A.楊民違背與甲出版社的合同約定,侵犯了甲出版社的權益
B.楊民變更譯者署名,侵犯了王建的署名權
C.楊民克扣甲出版社支付的翻譯費,侵犯了王建的獲得報酬權
D.楊民將王建的譯稿交給甲出版社出版,侵犯了王建的復制權、發(fā)行權
E.楊民所提交的譯者名單與委托翻譯合同的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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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國外出版了俄文版紀實文學作品《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我國甲出版社經(jīng)與有關著作權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該書的中文翻譯權和簡化字版出版權,在當?shù)匕鏅嗑洲k理了版權貿易合同登記手續(xù)后,將該選題列入2006年度選題計劃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與中國公民楊民簽訂了作品委托翻譯合同。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委托楊民聯(lián)系譯者將俄文版《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譯成中文,以保證2006年年底之前能夠出書;翻譯費的標準為45元/千字,出書后兩個月內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譯作品的著作權,譯者對翻譯作品享有署名權,譯者名單由楊民提供;楊民確保不侵犯他人權利。
2006年2月,楊民與中國公民王建簽訂翻譯協(xié)議書約定:楊民委托王建將俄文版圖書《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譯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譯者姓名為王建;翻譯費在交稿時一次付清,標準為35元/千字;若譯稿存在質量問題,王建應積極配合出版社進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將全部譯稿交給楊民,楊民按翻譯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譯費。
甲出版社收到楊民交來的譯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編輯葛軍擔任責任編輯。葛軍抓緊時間進行編輯加工整理,并針對稿件中存在的問題以甲出版社名義撰寫了退修意見,與譯稿一起通過楊民交王建處理。王建對譯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給楊民。在將修改稿交給葛軍時,楊民同時提交了譯者名單和授權書各一份。名單中所列的譯者為“楊民”,授權書的內容是“《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一書的全體譯者授權楊民全權代理全體著作權人跟甲出版社協(xié)商議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關事宜”,落款為“楊民、王建”。葛軍當場全部簽收。
葛軍逐一復核了王建的修改,覺得原來提出的問題都已經(jīng)解決,便決定發(fā)稿。擔任復審的編輯室主任翻閱譯稿后,未見葛軍提請復審解決的問題,便簽字同意發(fā)稿。終審者重點抽查部分譯稿后,未發(fā)現(xiàn)政治性、思想性問題,就同意復審的意見,準予發(fā)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頁和版權頁上都標有“楊民譯”的《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該社總發(fā)行。甲出版社也于當月向楊民支付了該書的翻譯費。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王建認為:甲出版社與楊民未經(jīng)王建同意,也未簽訂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譯作品,并且書上的譯者署名是“楊民”而不是“王建”,這侵犯了王建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及署名權。法院審核王建提交的翻譯協(xié)議書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認定王建享有該翻譯作品的著作權,但對王建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全部支持。
A.甲出版社硬性規(guī)定作品翻譯的時間,侵犯譯者的權利
B.甲出版社出版涉案翻譯作品并沒有侵犯王建的復制權和發(fā)行權
C.甲出版社侵犯了王建的署名權,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D.甲出版社支付翻譯費的方式違反法規(guī)規(guī)定
E.甲出版社既是侵權者,同時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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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這兩年應得的稅后收入有多少?
K出版社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有()。
從應該向有關部門辦理必要手續(xù)的角度來看,B的行為()。
《食品大觀》侵犯了作者A什么權利?為什么?
B正確處理此事的做法應是()。
該作品的著作權歸()。
問題一:作者2009年的稅前版稅有多少?出版社在實際支付時須代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多少?問題二:作者2010年的版稅(稅前)有多少,出版社在實際支付時須代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有多少?問題三:作者這兩年應得的稅后收入有多少?
在這一案例中,K()。
若此書第二次印刷12500冊,請列出算式計算出版社按上述兩種方式各應支付多少稿酬。
從書號管理的角度來看,B的行為屬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