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某政府機關在城市繁華地段建一幢辦公樓。在施工招標文件的附件中要求投標人具有墊資能力,并寫明:投標人承諾墊資每增加500萬元的,評標增加1分。某施工總承包單位中標后,因設計發(fā)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為了不影響按期開工,建設單位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設計單位修改后的草圖先行開工。施工中發(fā)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項目經理在開工后又擔任了另一個工程的項目經理,于是項目經理委托執(zhí)行經理代替其負責本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設單位對此提出異議。
事件2:施工總承包單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將全部結構工程分包給勞務公司。
事件3:在底板結構混凝土澆筑過程中,為了不影響工期,施工總承包單位在連夜施工的同時,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了夜間施工許可申請,并對附近居民進行公告。
事件4:為便于底板混凝土澆筑施工,基坑四周未設臨邊防護;由于現場架設燈具照明不夠,工人從配電箱中接出220V電源,使用行燈照明進行施工。
為了分解墊資壓力,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勞務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寫明:建設單位向總包單位支付工程款后,總包單位才向分包單位付款,分包單位不得以此要求總包單位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為了強化分包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總分包雙方還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分包單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總包單位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全部由分包單位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