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某某公司與郭某某簽訂了無固定工作崗位和工作期限的勞動合同。按該公司規(guī)定,勞動合同簽訂后,工人如上崗或換崗應簽訂上崗合同。隨后,某公司與郭定福簽訂了在其下屬生產福利司膳食科工作的上崗合同。1998年5月,郭定福在體檢時查出患有乙型肝炎,8月又查出患有肺結核,不適于在膳食科繼續(xù)工作,即進行病假治療。
1998年9月15日,公司為加強其下屬生產福利司殯儀館的管理,經過公開招標,殯儀館承包經營由退休工人葉某中標,公司與葉某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承包經營合同。葉某在承包經營期間,并聘請了農民作為臨時工。葉某經營有道,經濟效益可觀。1999年2月郭某向生產福利領導提出到殯儀館工作,生福司負責人口頭答應其請求,但未與瀘天化公司辦理變更崗位手續(xù)和另簽上崗合同。郭某便于同年3月擅自到殯儀館上班,遭到承包人葉某及其雇請的員工拒絕。為此郭某即向當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稱某公司讓臨時工占有了正式職工的工作崗位,剝奪了職工的勞動權利,要求瀘天化公司清退臨時工,恢復其上崗的權利,而且指定要求公司安排其到殯儀館上班。
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1999年8月2日作出裁決:郭某要求崗位恢復和調整是合法的,公司應及時清退農民工,安排郭某到殯儀館上崗。
某公司接到仲裁裁決后,不服仲裁而向當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原告下屬生福司負責人曾口頭同意被告要求到殯儀館工作的要求,但被告未與原告簽訂到殯儀館工作的上崗合同,也未辦理換崗手續(xù),因此,被告擅自到殯儀館工作是違反公司規(guī)定的。瀘州市勞動仲裁委裁決由原告安排被告到殯儀館上崗是不當的,要求法院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維護原告的勞動用工權利。
被告郭某答辯稱:原告下屬生福司負責人已研究決定被告到殯儀館上崗,而且瀘天化公司發(fā)給被告作為殯儀工技能考試的準考證,現在原告卻將崗位讓與臨時工、民工占有,使其無法上崗,剝奪了被告作為殯儀工的上崗權利。要求公司恢復其殯儀工崗位,并賠償其因扣發(fā)工資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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