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10年2月,崔某與同事李某因口角發(fā)生糾紛,崔某將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處打傷,除左眼視力每況愈下外,其他損傷經(jīng)住院治療均已治愈。李某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經(jīng)審查,法院認為李某左眼可能致殘,被告人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遂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殘的鑒定意見,崔某對此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級人民醫(yī)院為李某重新鑒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殘的鑒定意見。崔某提出反訴,認為李某在廝打過程中也對自己造成人身傷害,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輕傷),并私下要挾李某撤訴。法庭再次開庭審理時,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訴。人民法院查明情況后認為應(yīng)按撤訴處理,遂終止訴訟。法院對李某撤訴行為的處理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什么?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