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A工程公司急需一名IT工程師,通過員工介紹,高薪招聘陳先生擔任信息部工程師,并當即與陳先生簽訂了二年期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定后,A工程公司即要求陳先生上班工作。
一個月后,陳先生向A工程公司人事部稱:以前原在B信息公司擔任設計工程師,與B信息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在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中并約定有解除合同后不得到A公司工作的條款;后因與B信息公司經理發(fā)生沖突而辭職,尚未未滿30天即來A工程公司應聘工作,估計B信息公司不會善罷甘休。A工程公司聽后希望陳先生專心工作,對陳先生所說事項并未在意。
不久,B信息公司發(fā)現(xiàn)了陳先生在A工程公司工作的情況,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將陳先生列為被訴人,要求陳先生對未提前30天通知即離職且違反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給B信息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要求陳先生繼續(xù)履行與B信息公司的原勞動合同;又將A工程公司列為共同被訴人,要求A工程公司對招用陳先生給B信息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案應該如何處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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