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李某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某G公司工作,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已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2017年1月,G公司與李某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崗位為公司部門經理,月工資為8000元。2018年2月,G公司在未經考核的情況下,以李某不勝任工作為由,書面通知免除李某經理職務,并調整到其他部門工作,月工資調整5000元。李某對公司的處理意見提出異議,要求公司補發(fā)2018年2月以來被克扣的工資。雙方遂產生勞動爭議。

如李某打算先與公司溝通解決,請問他該如何與公司進行協(xié)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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