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許光達與莫麗香是鄰居,許很喜歡莫,但由于許好吃懶做,嗜好賭博,加上家境貧 寒,許根本配不上莫。后經人介紹,莫麗香嫁到外地。莫結婚后夫妻關系一直不好。一年 以后,莫臨產返回娘家生小孩,而當地風俗是不允許外姓人在屋里生產的,莫家父母把莫 麗香安排在牛棚里生產。許光達得知此事,認為莫麗香的婚姻破裂,便起意娶其為妻,并 請了媒人同去莫家“說親”。莫父也感到女兒這樣下去沒有好日子過,表示同意將女兒轉 嫁給許光達為妻,并當場收下500元彩禮錢,讓其接走莫麗香。但莫麗香表示孩子都生下 了,不能改嫁,轉住到姐姐家里,待滿月后再回夫家團聚。數月后的某晚,許光達買通莫 麗香的弟弟,帶領許家親友數人,趕到莫麗香的姐姐家,謊稱母親病重,要莫麗香回家陪 住,將莫麗香及孩子一起劫持到許家,麗香的姐姐發(fā)覺后,馬上通知妹夫即莫麗香丈夫文 建國,讓其趕到許家要人。文幾次到許家交涉,都因大門緊鎖,無法與莫麗香見面。后經 政府出面干涉,許光達才勉強放人。許光達將莫麗香劫持到家,共禁閉了5天。對此,文 建國、莫麗香共同向法院提出控告。許光達的行為是否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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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谷國民起訴與孫小麗離婚,原告谷國民(男)訴稱,我與孫小麗婚后初期感情很好,自從生了孩子以后,關系開始惡化,主要是因為她不關心我與前妻生的女兒,且經常借故回娘家居住。1995年10月我曾起訴離婚,經調解撤訴后,關系沒有改善。今年她又與我大女兒產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經破裂?,F我起訴離婚,離婚后我們的小女兒由孫小麗撫養(yǎng),我每月給付撫育費70元。各自的婚前財產歸各人所有,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因交建房集資款所借債務10000元可由我償還,另有4400元債務應共同償還。
被告孫小麗辯稱,我們婚后因家庭瑣事經常爭吵。谷國民對我不信任,有事不與我協(xié)商,私自將他與前妻所生的女兒變更給自己撫養(yǎng)。平時他對我們的小女兒非常粗暴,我很有意見?,F我同意離婚,小女兒可由我撫養(yǎng),谷國民每月給付撫育費70元。谷國民所欠債務我都不知道,不同意承擔。離婚后我回我母親家居住,現住房由谷國民居住,但該房是交了建房集資款才分到的,所以我要他給我經濟補償。審理中,雙方就子女撫養(yǎng)和共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關于債務問題,雙方各持己見。經法院審理查明:雙方現有債務共計人民幣14400元,其中10000元系谷國民交集資建房款所欠。坐落于X市X區(qū)的4號樓441號兩居室一套系谷國民單位所分,雙方交集資建房款人民幣10000元。另外4400元債務系谷國民未和孫小麗協(xié)商,從親友處所借,用于和他人合伙經營飯店,此事刊、小麗不知。法院認為,谷國民與刊、小麗雖系自主結婚,但在共同生活期間缺乏相互理解、溝通。夫妻感情已破裂。現雙方同意離婚,法院準許。審理中雙方就子女撫養(yǎng)達成協(xié)議,法院不持異議?;楹蠊餐敭a應本著方便雙方生活及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分割。所欠債務中人民幣10000元系交建房集資款所借,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雙方同意婚后住房由谷國民居住,故谷國民自愿由自己償還此項債務,法院不持異議。另外4400元債務屬于谷國民個人債務,由谷國民個人償還。

此案中,法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債務的認定和處理是否正確?
2.問答題某市青年姜洪池經人介紹和護士高麗榮認識,經幾個月短暫的接觸,開始籌備婚事。高麗榮希望自己婚事辦得豪華、熱鬧,好在同伴面前炫耀。姜洪池是獨子,其父母不惜為兒子的婚事多花錢。隨著婚期的臨近,姜洪池和高麗榮分別收到各自的親朋好友贈送的賀禮,高麗榮收到了一對玉器及一些家用物品,姜洪池則數次收到50至數百不等的禮金。姜洪池的父母為兒子騰出一間新房。2002年4月10日,20姜洪池與高麗榮到當地婚姻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從此時起,姜洪池的父母為兒子準備的禮物也源源不斷搬進兒子的新房。彩電、冰箱、高級組合音響、組合家具,價值3萬多元。萬事俱備,高麗榮的父母主動上親家的門與姜洪池的父母商量婚宴的安排。姜的父母已為兒子耗資甚多,主張婚宴不要太鋪張,但女方堅持要辦30桌。雙方談得不融洽,不歡而散。高麗榮因此拒絕與男方同居。姜洪池數次到醫(yī)院找高麗榮,高均避而不見。預訂5月1日的婚禮便擱了下來,落得男方獨守新房。僵持了幾個月,雙方感情日益冷淡,高麗榮還在單位散布男方有生理缺陷等攻擊男方的言詞。2003年10月,姜洪池找到高麗榮,對她說既然雙方不能好下去,那就離婚。女方說離婚可以,但新房里的東西她至少要分一半。姜洪池不同意。協(xié)商不成,姜隨之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高麗榮在答辯中提出上述相同的分割財產的要求。姜洪池的母親氣憤至極,她跑到法院對法官說,新房里的家用電器和家具是用他們多年積蓄為兒子購買的,是贈送給兒子結婚用的。高麗榮和她兒子登記后,沒同兒子同居過一天,反而胡攪蠻纏,損害她兒予的名譽。要把新房里的東西分一半給高麗榮,她無論如何也接受不了。并且提出,如果法院要將部分財產分給高麗榮作為準予其子與高麗榮離婚的條件,她將收回送給兒子的全部財產,并且立即將新房的家電、家具等物搬回自己家中。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做出如下判決: (1)判決姜洪池與高麗榮解除婚姻關系。 (2)姜洪池、高麗榮結婚登記前各方接受贈與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3)姜洪池的母親在其與高麗榮登記結婚后所贈送的家用電器和家具,即彩電一臺、冰箱一臺、高級組合音響一臺;組合家具一套,其中彩電歸高麗榮所有,其余財產歸姜洪池所有。法院關于財產問題的判決是否正確?為什么?
3.問答題

魏忠國(男)與被告黃淑貞(女)于1984年自愿結婚,婚后雙方與黃的母親彭玉珍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家庭關系一度較好,生有一子取名魏喜。自1992年魏忠國擔任公司副經理后,便與小秘書關系曖昧。后來索性與黃淑貞分居,與小秘書姘居,并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黃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就離婚和子女撫養(yǎng)達成協(xié)議,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發(fā)生爭執(zhí),經法院查明其經濟狀況和現有財產如下:
(1)魏忠國婚前儲蓄2000元,已用于家庭消費,現每月收入620元;黃淑貞每月收入450元,黃的母親彭玉珍每月領取退休金200元?;楹笕耸杖胗晌骸ⅫS夫妻掌握使用,黃母從事家務及帶小孩。
(2)根據約定,婚后定期給魏的父母生活費若干元,10年來共付12000元;1991年,魏父建房時,雙方同意給其8000元;兩項共計20000元。
(3)家中現有財產:
①以魏、黃名義的定期存款10000元。
②雙方約定國家給的獨生子女費2000元,歸其子所有,并以魏喜名義存入銀行。
③婚后購置家電及家具價值10000元。魏認為,現有財產中,自己婚前積蓄2000元應屬個人財產,其余財產應平均分割。黃認為,魏的父親、母親已拿走20000元,自己還要撫養(yǎng)孩子,因此,現有財產應全部歸自己所有,魏無權再分割。受訴法院認為:原告魏忠國婚前積蓄2000元已用于婚后家庭消費,不予追回;婚后10年付給魏的父母生活費12000元及建房費8000元屬自愿贈與,不予分割;以魏喜名義存入銀行的獨生子女費2000元,是雙方約定為子女個人的財產,不予分割;以魏、黃名義的存款10000元為魏、黃、彭三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楹筚徶玫募译娂凹揖邇r值10000元為家庭共有財產。以上兩項共計20000元。由魏、黃、彭共同分割,原則上各1/3。

你是否同意法院的處理意見?請闡明理由。
4.問答題1990年4月,梁萍5歲時其父病故,其母鞏翠珍于1992年與蔣山根再婚。蔣與鞏 翠珍母女共同生活,他視梁萍為親生,夫妻和睦,繼父女關系很好。1992年5月在一次舞 會上,鞏翠珍認識了某公司營銷員蔡亮。鞏翠珍喜歡跳舞,蔡經常邀鞏出入舞廳、下餐 館,兩人關系日漸親密,以致發(fā)展到通奸而被抓獲。此事傳到蔣山根耳里,蔣多次對鞏好 言相勸,鞏仍我行我素。為達到與蔡結婚的目的2003年4月鞏翠珍以夫妻性格不合,感 情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蔣山根離婚。法院經審理查明,因鞏翠珍與第三 者蔡亮通奸,影響了與蔣山根的夫妻感情,法院對鞏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但雖經審判 人員多次進行調解,鞏仍堅決要求離婚。蔣山根見鞏已變心,和好無望,便與鞏達成離婚 協(xié)議。在協(xié)商梁萍的撫養(yǎng)問題時,鞏要求撫養(yǎng)梁萍。但當法院征求梁萍的意見時,梁萍因 痛恨母親與人通奸的不道德行為,表示不愿意隨母生活,而愿意隨繼父蔣山根共同生活。 蔣也表示愿意繼續(xù)撫養(yǎng)梁萍。但鞏翠珍認為,梁萍是自己所生,自己有權撫養(yǎng)女兒。蔣山 根是繼父,無權撫養(yǎng)梁萍。對離婚后梁萍由誰撫養(yǎng)的問題審判人員有不同意見:一種意 見認為,繼父蔣山根與繼女梁萍已形成的撫養(yǎng)關系,隨生母鞏翠珍與其離婚而消滅。因 此,蔣山根不可以撫養(yǎng)梁萍。另一種意見為,繼父蔣山根與繼女梁萍已形成的撫養(yǎng)關系, 并不因生母與蔣離婚而消失。因此,蔣山根可以撫養(yǎng)梁萍。并且,從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的角度看,鞏翠珍與人通奸,道德品質不好,如梁萍隨其生活,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 和身心健康成長。并且梁萍本人也不愿隨生母生活,愿隨繼父生活。蔣山根也自愿繼續(xù)盡 撫養(yǎng)義務,故梁萍應由蔣山根撫養(yǎng)。梁萍究竟由誰撫養(yǎng)為宜?
9.問答題丁某和徐某自小相識,1980年建立戀愛關系,1982年10月登記結婚?;楹髢扇烁? 情很好,生育子女三個:長子現為初中學生;長女念小學,自幼與祖父母一起生活;幼女 僅1歲零9個月。丁某和徐某婚后,同心同德,勤儉持家,家境慢慢富裕。1987年丁某與 他人合伙辦起了汽車修理廠,經營汽車修理業(yè)務,徐某基本上承擔全部家務,有時抽空到 廠里干活掙錢,致富步子大大加快。1991年兩人修建二層樓18房一棟,價值約3萬元, 1993年丁某和他人的合伙關系因故解散,丁某和徐某夫妻二人單獨辦起了汽修廠,并貸款 投資擴大再生產。1995年利用現有資金和貸款另建三層樓房一棟,價值約8萬元。1995 年12月,丁某與某個體女業(yè)主有不正常來往,徐某對此不滿,與丁某發(fā)生口角,夫妻關 系出現裂痕。之后,丁某又結識了寡婦,繼而勾搭成奸,丁某經常夜不歸宿,徐某獲悉很 生氣,公開責罵丁某和該寡婦,丁某不但沒有悔改之意,反生與該寡婦成婚之意,拒絕和 徐某同居,且公開宣稱寡婦是其愛人。2002年3月,丁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徐某同意離 婚,但雙方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和債務清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丁某和徐某的長子因看 不慣其父所為,表示愿意隨其母共同生活,徐某也同意。經查,丁某和徐某的共同財產除 二層樓房一棟,三層樓房一棟之外,尚有廠房一棟,價值5萬元;汽車一輛,約4萬元; 現金3萬元,債權10萬元。此外還有彩電、冰箱等物。丁某和徐某在辦廠過程中陸續(xù)貸 款20萬元。丁某和兩個女人鬼混,另外又借款約3萬元。對丁某和徐某的債務應如何處理?
10.問答題丁某和徐某自小相識,1980年建立戀愛關系,1982年10月登記結婚?;楹髢扇烁? 情很好,生育子女三個:長子現為初中學生;長女念小學,自幼與祖父母一起生活;幼女 僅1歲零9個月。丁某和徐某婚后,同心同德,勤儉持家,家境慢慢富裕。1987年丁某與 他人合伙辦起了汽車修理廠,經營汽車修理業(yè)務,徐某基本上承擔全部家務,有時抽空到 廠里干活掙錢,致富步子大大加快。1991年兩人修建二層樓18房一棟,價值約3萬元, 1993年丁某和他人的合伙關系因故解散,丁某和徐某夫妻二人單獨辦起了汽修廠,并貸款 投資擴大再生產。1995年利用現有資金和貸款另建三層樓房一棟,價值約8萬元。1995 年12月,丁某與某個體女業(yè)主有不正常來往,徐某對此不滿,與丁某發(fā)生口角,夫妻關 系出現裂痕。之后,丁某又結識了寡婦,繼而勾搭成奸,丁某經常夜不歸宿,徐某獲悉很 生氣,公開責罵丁某和該寡婦,丁某不但沒有悔改之意,反生與該寡婦成婚之意,拒絕和 徐某同居,且公開宣稱寡婦是其愛人。2002年3月,丁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徐某同意離 婚,但雙方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和債務清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丁某和徐某的長子因看 不慣其父所為,表示愿意隨其母共同生活,徐某也同意。經查,丁某和徐某的共同財產除 二層樓房一棟,三層樓房一棟之外,尚有廠房一棟,價值5萬元;汽車一輛,約4萬元; 現金3萬元,債權10萬元。此外還有彩電、冰箱等物。丁某和徐某在辦廠過程中陸續(xù)貸 款20萬元。丁某和兩個女人鬼混,另外又借款約3萬元。對丁某和徐某的財產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