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錢某2018年3月1日入職合肥市甲房地產(chǎn)公司,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甲的崗位為房產(chǎn)銷售員,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工資每月1800元,試用期滿實行提成工資制,按銷售額的0.5%提成,無底薪,每月至少銷售一套房產(chǎn),否則為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試用期的學習,趙某掌握了基本的銷售技能,但隨著國家房地產(chǎn)政策調(diào)控趨嚴,房地產(chǎn)銷售放緩,趙某試用期滿后雖每天努力外去跑客戶,但收效甚微,6、7、8三個月銷售額為零。8月31日,甲公司通知錢某:由于其不能勝任工作,將其辭退,即日起勞動合同解除。合肥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為2010元。

甲公司與錢某試用期工資約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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