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O No.147分為公約主體及其附件,主體規(guī)定的一系列最低標準涉及()。
①安全;
②資格;
③崗位;
④人員。
A.①②③④
B.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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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 No.147內容廣泛,旨在消除或至少減少下述船舶問題()。
①船員權利的忽視;
②不安全的機器設備;
③擁擠和不健康的生活環(huán)境;
④船員疲勞操作。
A.①②③
B.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A.公約生效之日對我國生效
B.1997年4月生效
C.2013年8月生效
D.沒有生效
A.船舶配員水平
B.船員適任情況
C.船員操作水平
D.船員的生活和工作條件
A.僅限于懸掛締約國國旗的船舶
B.不考慮船旗國是否是締約國
C.限于Paris MOU 成員國的船舶
D.限于IMO成員國的船舶
A.職業(yè)培訓
B.就業(yè)
C.發(fā)證
D.身份管理
最新試題
追逐須在外國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為母船進行活動的其他船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時開始。
ILO No.147分為公約主體及其附件,主體規(guī)定的一系列最低標準涉及()。①安全;②資格;③崗位;④人員。
ILO 147號公約生效后,ILO 又通過()的形式將后來制定的某些公約添加到第147號公約的附錄中,()尤須履行加入的公約中關于港口國監(jiān)督的條款。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法規(guī)文件在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體系中占了相當大的比重,是為實施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在()的基礎上,在有關船舶安全管理方面作出的比較具體的規(guī)定。
《1976年商船最低標準公約》(ILO 147號)在我國的生效情況為()。
《1976年商船最低標準公約》(ILO147號)通過引用(附錄中列出)其他公約規(guī)定商船最低標準,此外還引用了()。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LC 2006)公約生效前,船旗國及港口國當局和檢查員就海員安全、生活安排、就業(yè)條件檢查的重要依據(jù)是()。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從保護船員的利益出發(fā),綜合了(),公約覆蓋了海員工作和生活的各個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用以規(guī)范()。
依據(jù)《1976年商船最低標準公約》(ILO 147號),船旗國及港口國當局和檢查員就海員權益檢查的內容包括()。①安全;②生活安排;③就業(yè)條件。